转发关于实施“广州市职工非因工伤病残互助保障计划”和“广州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续保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1-08-22    访问次数:1302
 
从工字[2011]11号
 
 
各镇、街、工业园(区)、系统总工会(工委会),直属单位工会女职委:
现将广州市总工会《关于实施“广州市职工非因工伤病残互助保障计划”和“广州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续保工作的通知》(穗工发[2011]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组织职工踊跃参加。现就有关《通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州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一)参保对象和条件:
按照《关于实施“广州市职工住院医院互助保障计划“的通知》(穗工发[2006]44号文)的规定,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有工会组织的单位的在职职工,以自愿为原则,由本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本计划。每个单位参加本计划的职工人数,500人以下的不得少于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人数的80%;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不得少于70%;1000人及以上的,不得少于60%。
(二)保障期限
保障期限为2011年7月1月零时起至次年6月30日24时止。新参加本计划的人员实行30天的免责期。保障期满可办理续保手续。
职工在原单位已参加本计划,因工作变动到有参保的新单位,保障关系可以办理转移手续。
职工在原单位已参加本计划,因工作变动到无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单位或失业期间的,其余下的本计划保障期限,是否享受本计划待遇与是否继续参加基本医疗(含灵活就业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相联系。
在职职工参保或续保后,在保障期内办理退休的,可继续享受本计划待遇至保障期限止,但不再办理续保。
(三)保障范围及标准
本计划的保障责任范围为在市社保经办机构认定的定点医院所进行住院治疗,以及其认定的异地就医住院治疗。
给付标准:(本年度累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每次住院医疗-自费费用)×10%。
(四)缴费标准:
每人每期缴纳保障费50元(其中由市总工会资助10元,职工个人实际缴纳40元)。保障费须在参保或续保时一次性缴纳,参加后不退保费。
本计划每人只参加一份,不得重复参加,超过的份数为无效,也不退保费。
(五)续保条件
1、必须符合本计划所规定的参保条件且上一保障期满,本人自愿续保。
2、参加本计划期满前二个月至期满后15天内办理续保手续的,不再实行免责期,超过期满后15天办理续保手续的,按新参加执行。
(六)除外责任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承担保障责任:
1、在保障免责期内住院的医疗费用;
2、保障期满正在治疗的治疗期未结束且未续保,超出保障期治疗天数占治疗期总天数的比例的医疗费用;
3、参保人不能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住院结算单》及其相对应的《住院收费收据》等相关的资料;
4、工伤(职业病)、生育及计划生育费用;
5、申请保障金时限超过医保结算费用之日起90天的;  
6、参保单位或参保人的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七)参保流程。
参保单位将以下资料交市总工会,包括:
1、参保单位缴费,可通过银行将参保费汇到住院计划的账户中或把现金交到市总工会。
2、将最近一个月在地税网上打印的《社会保险费分险种申报汇总表》一式二份,盖单位人事章或单位公章;
3、与《社会保险费分险种申报汇总表》相对应的《社保收费凭证》一式二份,盖单位人事章或单位公章;
4、参保单位填写《人员名册》〔表三(参保)或表四(续保)〕,各一式二份,盖单位工会章。
5、表三、表四电子版
(八)申请患病补助金流程。
申请人或委托代办人可持齐备的资料交给市总工会,由市总工会审核交到经办机构办理。(九)需提供的资料。
1、经参保单位工会盖章的《广州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申请表》一式四份可在参保单位工会领取,也可在广州市总工会公众网http://www.gzgh.org.cn下载);
2、由参保单位提供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及加盖单位工会公章的本单位参加本计划《人员名册》有该患病住院职工(即申请人)资料的一页复印件;
3、申请人(或委托代办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4、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社保机构出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住院结算单》及其相对应《住院收费收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5、由诊治医院病案室(科)提供并加盖“病案室专用章”(可直接到诊治医院病案室提取)的入(住)院记录和出院记录(小结);
6、本计划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广州市职工非因工伤病残互助保障计划
(一)参保范围。
“广州市职工非因工伤病残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伤病残计划”)与“广州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住院计划”)相配套和衔接。
凡广州市总工会属下工会组织单位的在职职工(含离岗退养、进城务工人员)且符合住院计划参(续)保条件的,在参加住院计划的同时即可参加本计划,并享有本计划的保障权利,不须再另缴交保障费。
没有参加住院计划的职工不享有也不受理参加本计划。
(二)保障范围。
非因工伤病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级(1级~4级)的参保职工。
患有先天性残疾或参加本计划前已鉴定为后天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1级~4级)的职工不列入本计划的保障范围。
(三)保障期限。
1、本计划第一期的保障期限为2011年7月1日零时起至2012年6月30日24时止。本计划的保障期限与其参加的住院计划的保障期限相一致。
2、参保人申领本计划保障补助金后本保障期即行终止,也不再受理参(续)保,其住院计划保障期继续有效。
3、参(续)保人员在保障期内失业或流动到新的单位工作的,保障权利仍然有效。保障期满后,新的工作单位有参加住院计划的,可以在新工作单位参保;如新工作单位没有参加住院计划的,或仍在失业的人员,则不再受理参(续)保。
(四)基金筹集。
凡已参加住院计划的职工不再缴交保障费。伤病残计划的保障补助金,在住院计划的保障费中列支。
(五)待遇标准。
参保人在保障期内符合本计划保障范围条件的,可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保障补助金,保障补助金的标准为:1~2级:8000元; 3~4级:6000元。
(六)申领手续。
1、备齐资料。包括(1)《广州市职工非因工伤病残互助保障计划补助金申请表》一式四份可在参保单位工会领取,也可在广州市总工会公众网http://www.gzgh.org.cn下载);(2)《广州市伤病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3)单位参加本计划的职工名册有申请人资料一页的复印件;(4)申请人(或委托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5)有申请人姓名的工商银行活期存折户名页复印件。
⒉申领程序。
(1)申请人(或委托代办人)必须在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90天内备齐需提供的资料交参保单位。参保单位审核后,符合申请条件的,加具意见并盖公章。  
(2)参(续)保人员在保障期内失业或流动到新的单位工作的,向原参(续)保单位申请办理。  
(3)由申请人(或委托代办人)持备齐的资料直接到本计划经办机构办理。  
(4)本计划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保障金齐备的各项资料手续后,在30个工作日内核实、核算后,通过银行将保障补助金划拨到代办单位工商银行存折。
(七)除外责任。  
1、因工伤或职业病造成伤病残的;
2、自杀、故意自伤身体造成伤病残的;
3、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管制药品等故意行为造成伤病残的;
4、因违反计划生育患病、妊娠、流产、分娩造成伤病残的;
5、因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伤病残的;
6、因整容手术或者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造成伤病残的;  
7因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伤病残的。  
有关“广州市职工非因工伤病残互助保障计划”的解释权属广州市职工济难基金会。
 
附件:1、广州市总工会《关于实施“广州市职工非因工伤病残互助保障计划”和“广州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续保工作的通知》(穗工发[2011]9号)
      2、宣传单
 
 
 
 
从化市总工会
2011年5月23日
 
(联系人:禤艳冰,联系电话:3790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