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作业时中暑,能不能认定工伤?
来源:劳动午报    时间:2020-09-12    访问次数:393

问:我丈夫万某是一家宾馆的员工,主要工作是在宾馆门外接待客人以及负责指挥车辆停放。不久前的一天中午,万某因顶着烈日站立时间过长,突然晕厥,呼吸急促,浑身发烫,当即被老乡送至医院救治。

经医院诊断,我丈夫万某系重度中暑并有中暑后遗症。根据气象资料显示,事发当天中午,监测气温超过了高温标准。我认为万某是在工作期间中暑的,要求宾馆支付住院费,并给予申报工伤。可宾馆负责人说,没磕着没碰着,中暑是自身体质太差所致,不能算工伤,住院治疗等费用应当自理。

请问,宾馆负责人的说法对吗?



答:该宾馆负责人的说法是错误的,宾馆应当承担你丈夫万某的住院治疗费,并对万某作出工伤赔偿。

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规定,中暑属于职业病之一。《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国家有关部门于2012年6月29日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据此,万某在露天工作期间中暑,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

不过,万某要享受工伤待遇,首先要进行职业病诊断,即在被医院诊断为中暑后,应及时与宾馆方面联系,提供相关材料,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只有在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后,才能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有先申请工伤认定的义务,即职工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如果宾馆未在上述规定的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万某或者你等万某的近亲属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宾馆或者万某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根据《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直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的。